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此可见,缓刑考察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缓刑考察的时间是判决生效后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主动承担缓刑考察的重任,并将缓刑考察的时间提前到宣判以前,这对于提高缓刑质量、保证社会效果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法规对缓刑考察前置制度本身,考察的原则、标准、内容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各法院之间,同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之间操作不一,有些做法存在弊端,笔者试就缓刑考察前置的利弊及其完善略抒管见。
一、缓刑考察前置的三大优势。
一、缓刑考察前置的三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