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缓刑考察前置的利弊及其完善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此可见,缓刑考察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缓刑考察的时间是判决生效后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主动承担缓刑考察的重任,并将缓刑考察的时间提前到宣判以前,这对于提高缓刑质量、保证社会效果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法规对缓刑考察前置制度本身,考察的原则、标准、内容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各法院之间,同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之间操作不一,有些做法存在弊端,笔者试就缓刑考察前置的利弊及其完善略抒管见。
一、缓刑考察前置的三大优势。

阅读更多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是,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伤、死亡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而不问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数额的多少。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解释》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已经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基本理论。
【关键词】逃逸;赔偿数额;共犯;基本原则
一、“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阅读更多

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应澄清的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是对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从而使审判人员从繁琐重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判疑难复杂案件。但是笔者注意到由于部分新闻媒体不适当的宣传,过分渲染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只需几分钟就能结案,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对适用《意见》认识上产生偏差,需对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审”不能理解为“简单审”

阅读更多

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

一、“聚众”含义的理解
“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从字面上理解,“聚众”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综合起来,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由于刑法在聚众斗殴罪中强调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当包括实行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是属于首要分子。

阅读更多

服刑罪犯又犯罪案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的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稳定监管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却极少运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法律手段维护被害罪犯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符合立法精神。

阅读更多

扩张解释应允许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有明确规定的,只能按法律的本意理解,不能作扩大解释;法律以模糊语言规定的,只能作限制解释,并以有利于个人,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笔者认为,坚持罪刑法定,并非要求处处都只能按法律明文规定的词语的本来应有之义来执行,而是应当允许在必要时对法律规定(特别是分则的规定)的适用,作出合理的、不违反立法意图的扩张解释,理由如下: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