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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对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质疑与建议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成立犯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198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解释),对该罪的客观要件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及新刑法的出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又对旧解释中的规定做出更为细致、实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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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的。作为当今估计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宽容、理性与保护个人权利。是否贯彻这一原则,现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程度与人权保护状况的标准之一。因为一个充满怀疑、缺乏理性与宽容的社会是一个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会。为大多数国家认同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是这样的;任何人在被确定有罪之前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我国曾多次参加包括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如《北京规则》等。并且未声明保留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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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期间供述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在纪委“双规”审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应以自首论,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特别是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彼此认定自首的标准不同,其量刑结果也造成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服而抗拒改造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亟待规范和统一操作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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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确定利益是否视为不正当利益

1979年刑法对行贿罪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将刑法中的“利益”作了限制性解释:“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补充规定》中明确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法定要件。1997年刑法修订吸纳了《补充规定》的精神,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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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罪中“尸体”的认定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或者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体的行为。”那么,对于该罪中的尸体应作如何认定?何秉松教授认为:“ 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张明楷教授认为:“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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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正确区分其界限。区别二者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别,关键是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则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属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滥用职权罪。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看行为人是否违反职责规定,而且还要看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是否与其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以及因果作用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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