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从而取消了原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又为已起诉案件退回检察院(只不过由原来法院主动退回表现为现在的检察院主动撤回)提供新依据。
浅析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新发展
强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它为人的性权利提供了一个最低程度的法律保障。据考证,在人类发展的远古时期,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权,一般的强奸犯罪往往被视为是对女性的父亲或丈夫的权利的侵犯,是引起血亲复仇这种私力救济的常见理由。 随着国家集权的加强,强奸开始作为一种侵犯公共道德秩序尤其是性自由的犯罪被国家提起公诉,总体上看这种由国家出面追究强奸者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也有利于打击这种性暴力犯罪。随着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性权利的观念的变化,各国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也在逐步地发生着变化。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这些新变化,对于我国的刑法研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罪刑法定应包括程序法定
在刑事司法中,坚持罪刑法定,不仅意味着在犯罪的实体认定上必须依照刑法(即实体法)的明文规定行事,同样要求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即程序法)所确定的案件“流程”和证据认定规则去依法进行有步骤的确定,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应包括实体认定上的法定,而且理应包括程序认定上的法定。因为任何程序上的违法,都必然导致实体法律适用上的不公正。这已是司法界认同的不争的事实。
论刑事简易程序
内容提要:刑事简易程序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阐述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如何适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
论转化型抢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其为转化型抢劫罪。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规定:“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以抢劫罪论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突破了以往认为必须以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才可认定转化抢劫罪的传统观点,它肯定了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转化,同样能构成抢劫罪。
对故意轻伤伤害案件管辖问题再认识
故意伤害案件是我国城乡发案率较多的案件,尤其在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近几年来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有人作过统计,“某县法院1996年审结农村伤害案件294件,1997年审结伤害案件352件,上升20%;1998年审结农村伤害案件498件,较上年又上升41%”。伤害案件逐年上升是个普遍性问题,已成为诱发社会局部不稳定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立案、管辖问题的不同认识,已对这类案件的正确、及时查处造成了直接地影响。笔者拟对此略抒己见,以期专家和同仁们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