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长期不归案,甚至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现象,这给办案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虽然在第88条中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未明确规定对此类现象应给予何种处罚。为了预防和减少此类现象,笔者认为应将作案潜逃行为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在刑法第8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如下:“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从重处罚,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应加重处罚。”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政法经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政法经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