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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被告人死亡后应当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7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刊载的李丰丰同志撰写的《被告人死亡罪名能否消除》(以下简称《李文》)一文,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颇为不妥。这一规定在理论上造成了罪无应得的法律纰漏,与我国“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相违背;同时也放纵了犯罪,并导致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理前畏罪自杀情形的存在。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予以删除。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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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适用和刑罚执行的改革、创新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包含着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环节,而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仅对制刑和行刑两个环节作出了粗略规定,而对于实际操作中的求刑、量刑则无任何规定,而实际中形成的一些做法又无法完全适用缓刑制度发展的需要,因此说,对缓刑制度及刑罚执行的改革创新必须从上述四个环节着手,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及方向如下:
一、明确适用条件,增强缓刑适用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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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身伤害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侵犯人身权民事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以侵犯人格权为客体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强奸犯罪等刑事案件,这些行为在民法上又属于损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根据现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同时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主张物质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主张,对人身伤害犯罪的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给予支持,确定对侵犯人格权为客体的犯罪行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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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条文表述之质疑

为了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的、个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之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并鼓励公民积极行使这项权利。同时,我国刑法还在修订时增加了特别防卫权,赋予了我国公民在遭受严重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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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明确否定而被排除。就是在当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几乎得不到法律和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立法的问题,刑事法律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但刑事附带之诉却没有什么改变,导致刑事附带之诉与民事法律之间严重不协调甚至产生矛盾。其次是认识问题,出于对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固守严格区别的理解,产生了“国家至上”、“行政至上”的认识误区,漠视“人民至上”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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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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