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源远流长,而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体例又与大陆法系刑法相近似,因此,研究借鉴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合理做法不无裨益。日前,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名古屋大学大?V仁教授来京就过失犯罪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一次精彩的学术演讲。
因果条件说在故意伤害案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 条件说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起点,由于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理论及实务界矫枉过正,一度将其抛弃。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旨在向人们阐述这样的观点: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的生命健康价值显得弥足珍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条件说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中,独具其新的生命力。法律界应加强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探讨,尤其是法官,在审理具体侵犯人身安全的案件时,应正确运用条件说,以达到充分打击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 条件说 因果关系 生命健康价值
[关键词] 条件说 因果关系 生命健康价值
报复陷害罪主体应包括农村基层组织成员
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有那些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使刑法对报复陷害罪行为的惩处出现了疏漏,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也应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之一。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报复陷害行为更为普遍。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报复陷害行为更为普遍。
刑讯逼供罪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冤案,也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但长期以来,由于刑讯逼供取证的困难,造成此类案件举报的多,成案的少,能“诉得出、判得了”的更少。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建设
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困扰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我国目前严重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桎梏。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从而从源头上治理职务犯罪,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1.当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观念转换
一、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1.当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观念转换
浅谈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纳
刑事非法证据,指公安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它包括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和程序违法且实体虚假的证据,后者显然不具有证明力,故本文所讨论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刑事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是立法机关、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热点,直接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的实现。笔者试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