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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缓期执行”不等于“缓刑”

一些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例时,常常将“缓刑”说成“缓期执行”。例如中央电视台栏目《今日说法》2004年7月26日这期名为“一个出租车司机的遭遇”的节目在记者报道中就将某被告人因为犯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说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央视国际有文字报道)。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某些不熟悉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记者将缓刑等同于“缓行(缓期执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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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单位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单位内部的不同身份者,通常是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前者俗称“内外勾结”型共同侵占单位财物行为,后者俗称“内内勾结”型共同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的身份不同,相互勾结犯罪的形式多样,因而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定性分歧意见。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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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时为了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目的,将完整的犯罪构成分解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和“收受他人财物”两个行为,并将身份可替代性的“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转移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家属,教唆他们实施,以期人为地割裂“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之间的关系,进而达到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目的。那么,应当如何解释此类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之间的共同犯罪构成,又应当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在其中的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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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诉案件调解的几个问题探讨

一、调解的法律地位。
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即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协商,最终达到促使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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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不应包括“代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将“虚开”包括“代开”,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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