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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刑法》窝赃等罪相关条款之建议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及处罚作了规定,但由于未明确数额及情节,高法、高检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如何确定上述四种犯罪,一般采取“前罪构成后罪就构成”的方法,即只要盗窃、抢劫、诈骗、贪污、侵占等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明知后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上述犯罪赃物的作为也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
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生效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审判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所作的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一直没有明确,争议也比较大。有的认为应当在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有的认为应当自宣告时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以下简称《批复》),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批复》,笔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目前尚存于理论研究层面,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如何确立刑事审前程序,不仅关系到正当法律程序的建立,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权利保障,关系到对公、检、法三机关权力的规制,尤其对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审前程序问题的提出
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为前提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指检察官起诉后到法官开庭审判前的这一阶段。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审前程序应是广义上的概念,即“大审前程序”,即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各个阶段。
一、审前程序问题的提出
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为前提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指检察官起诉后到法官开庭审判前的这一阶段。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审前程序应是广义上的概念,即“大审前程序”,即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各个阶段。
"无限防卫权"还是"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该条在称谓上存在的“无限防卫权”与“特殊防卫权”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公民防卫权的正确行使。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列举罪状的形式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五种具体行为方式,对第五种方式立法采用了外延并不明确的补充性规定的方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界定这一方式成为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