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看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有类似这样的文字:“作案工具X件,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X元,赃物X件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乍一看起来,这样写似乎没有什么不妥,都是将赃款赃物收归公有,但仔细推敲起来,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首先,从“没收”和“追缴”这两个词的概念上来看,“没收是指将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它包括作案工具。而“追缴”指的是将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既赃款赃物强制性地追回。它不包括作案工具。所以说这两个词概念不同,所表述的意思不同。
首先,从“没收”和“追缴”这两个词的概念上来看,“没收是指将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它包括作案工具。而“追缴”指的是将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既赃款赃物强制性地追回。它不包括作案工具。所以说这两个词概念不同,所表述的意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