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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没收≠追缴

时常看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有类似这样的文字:“作案工具X件,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X元,赃物X件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乍一看起来,这样写似乎没有什么不妥,都是将赃款赃物收归公有,但仔细推敲起来,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首先,从“没收”和“追缴”这两个词的概念上来看,“没收是指将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它包括作案工具。而“追缴”指的是将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既赃款赃物强制性地追回。它不包括作案工具。所以说这两个词概念不同,所表述的意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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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热点问题探析

前不久,随着号称“河北第一秘”、巨贪李真涉案物品拍卖会的结束,从普通百姓到法学教授都在关注着同一个问题,受贿者死有余辜,而那些行贿者是谁?他们得了好处,受不受处罚?对行贿罪的打击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本是一对孪生孽种,连体怪胎。受贿者纷纷落马,或被送上断头台,或被投进监狱内;而那些或官运亨通,或大发横财的行贿者不仅不受制裁,有的还被当作受害者、弱者加以同情。笔者就这一热点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透视和评说,发表自己的陋见,以资诸君参考。一、法律规定。
对于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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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犯罪与准确划分刑事责任

编者按:1997年修订后刑法实施以来,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相应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下级法院提出的带有共性的争议问题加以收集、整理、研讨,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分期、分类地作出书面回答,既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刑事审判疑难问题,也相对统一全市法院的刑事执法水准。这些问题紧扣刑法实务,注重从法理层面阐明解决问题的理由,重视从中归纳、总结刑法适用的一般思路与方法,讲究问答的逻辑严谨性与文句的精当性,具有较好的实践参照和借鉴意义。现分期予以登载,以期交流。
一、如何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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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司法认定

摘要: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 应当正确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被怀疑人作如实交代前,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被怀疑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是正确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所在。不应当将曾因形迹可疑被例行盘查而如实交代的被告人,一概认定为自首。
关键词:形迹可疑 犯罪嫌疑 自首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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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融资市场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目前司法实践部门对这一新罪名的理解与把握尚不深入和准确。为此,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为我们阐述——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马克昌认为,正确认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首先应从客观方面考察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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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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