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单位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单位内部的不同身份者,通常是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前者俗称“内外勾结”型共同侵占单位财物行为,后者俗称“内内勾结”型共同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的身份不同,相互勾结犯罪的形式多样,因而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定性分歧意见。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