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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安乐死”的立法思考

关于“安乐死”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早已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对于这个问题一般都持慎重的态度。各国的法律规定则不尽一致。在我国,立法既没有对”安乐死“予以明文认可,也没有明文否定。受不同学说影响,各地法院针对基于身患绝症病人的请求而实施的‘安乐死’采取的处理模式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做出无罪判决;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各地处理模式的不统一显然违背了‘在相同的情形中,所有的人都应当得到同样对待’的法治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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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刑事被害人“埋单”

马加爵一案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度喧嚣的民怨和世人对其杀人动机的猜测也随着时间的流逝归于平静。昆明市中院在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高达八十一万之多的民事赔偿则令人深思。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难道只能让四位被害人的家属旧伤未愈,又凭添新伤,咽下别人酿造的苦果?难道法院的判决又将沦为有名无实的“法律白条”?面对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和严酷而悲哀的现实的冲突,我们不禁要问:究竟谁该为刑事被害人“埋单”?
我们不妨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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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速建立刑事损害补偿制度

一、概念
被害人刑事损害补偿制度,也称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一定程度物质损失,该物质损失,由于犯罪人无力赔偿,或由于案件尚未侦破,犯罪人尚未捉拿归案,而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国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按照一定原则,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给予一定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目前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该制度。该制度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被害人权益,鼓励被害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上虽有重合,但二者有着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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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调动控辩双方诉讼职能浅议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思想和司法理念逐步走向完善、科学,法庭审判活动也日益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以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标志,法庭审判由有着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纠问式转变为更多体现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审判方式,法官也由主动追究犯罪转变为主持庭审,居中裁判的地位。在这之后,全国各级法院对庭审方式改革作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刑事审判活动中控辩式的格局基本上已经形成,庭审活动更趋于科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如何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特别是如何调动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职能和作用,充分发掘控辩式庭审方式的优势,目前仍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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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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