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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应给予死刑犯“临刑关怀”

“临刑关怀”是从医学上的“临终关怀”一词借鉴而来,是指社会和政府对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关怀。它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1.死刑犯临刑前,应给予必要的心理矫治和法律救济;2.死刑犯临刑前,应该安乐、祥和地死去,而不应挣扎着痛苦地死去;3.施行“临刑关怀”的目的,不是同情死刑犯,而是同情“人之死”,以达到社会教化的目的。
那么,具体而言,应该如何对死刑犯施行“临刑关怀”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上升为法律。这些制度应该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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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的理想与现实

刑事审判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从广义上讲,刑事审判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而狭义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制约。本文仅从狭义上对刑事审判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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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应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共犯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被誉为惩治腐败的利锐武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面对巨额财产,无法否认,又不说明真实来源时,常常推诿是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家庭成员能否成为该罪的共犯,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大,行为人和家庭成员亦趁机将该罪作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笔者认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和主犯决定论,家庭成员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共犯,但应区别不同情况。
一、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的共同故意和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占有和支配行为的,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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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未遂形态分析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通过该条规定,盗窃罪似乎是一个结果犯,必须要求窃取公私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达不到法定数额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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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新概念——转化犯

一、转化犯的出现
在我国转化犯这一理论是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出现的新现象,转化犯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理论,还没有取得像牵连犯、吸收犯等一样的理论地位。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出现这一新的现象,并在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笔者认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而此行为在处罚时不以原来的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现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以这个转化现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二、转化犯在刑法条文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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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对刑事法官的内在要求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有论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二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三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有了现代司法理念,司法者才能奉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才能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规律和最本质的特性并自觉遵循这些规律和特性,才能通过自己正确司法活动而增强司法之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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