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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简化审对推进司法改革意义重大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笔者认为,两个意见的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刑事诉讼职能作用,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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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1998年8月初,刘某以其承包的扬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物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到一刻字社私刻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章各1枚,后刘某用私刻的2枚印章伪造了1份签订日期为1998年7月2日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此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申请住房贷款。同年8月12日,刘某与中行签订1份10年期个人住房借款人民币12万元的合同,又用私刻的公章及假冒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中行签订1份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8月20日,中行将12万元贷款打入刘某的物资经营部帐户。此后5天内,刘某以转帐或提现的方式付出11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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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动投案的对象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并加强刑事斗争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关于如何确定自动投案的对象范围,则是摆在审判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试对此问题略作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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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既要探讨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的一般义务,又要探讨证人享有某种特权或者具有某种法定情况可以不出庭(即作证豁免)的情况,更应当探讨哪些证人不能拒绝出庭作证,并且在必要时强制他们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强制出庭的证人可以引入“关键证人”的概念。  ?一?关键证人的概念及范围   关键证人,即提供影响刑事案件定罪与量刑之证言的人,具体可以表述为:
1.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证人
涉及犯罪主体方面,如证人证言涉及到被告人的年龄未达十四周岁,那么,提供该证言的人,就必须出庭作证,以便接受公诉人的发问、质疑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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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再认识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在两年为期,争取社会治安有明显进步的严打整治斗争中,中央反复强调,要把“打黑除恶”作为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严打整治斗争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查处、审判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涉黑犯罪。但在具体适用刑法第294条第1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一致的认识。在此,针对认识中的分歧,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刑法294条及解释的一些粗浅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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