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家用电器买卖达成口头约定,其中交货条件为付款后发货。同月3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通过信汇方式汇来的10万元货款后,即按约发货。29日,甲公司将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给乙公司,并电话告知,款已汇出,请即发货。乙公司念及甲公司先前的履约行为,又虑及今后的业务发展,在接受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件的当天,即发给等值的家电产品。然而,在超过信汇款到账的合理期限后仍未到款,乙公司便通过银行查询,得悉无此汇款。案发后,经查明,甲公司发送给乙公司的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件,是在前一次已使用过的金额记载事项都相同的信汇凭证回单联上,经对原日期进行覆盖并重新填写等变造后再予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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