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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利用变造的银行信汇传真件诈骗如何定性

案情:2002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家用电器买卖达成口头约定,其中交货条件为付款后发货。同月3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通过信汇方式汇来的10万元货款后,即按约发货。29日,甲公司将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给乙公司,并电话告知,款已汇出,请即发货。乙公司念及甲公司先前的履约行为,又虑及今后的业务发展,在接受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件的当天,即发给等值的家电产品。然而,在超过信汇款到账的合理期限后仍未到款,乙公司便通过银行查询,得悉无此汇款。案发后,经查明,甲公司发送给乙公司的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件,是在前一次已使用过的金额记载事项都相同的信汇凭证回单联上,经对原日期进行覆盖并重新填写等变造后再予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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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认识过失中“应当预见”的判断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无认识的过失中,罪过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某种结果的发生,是能否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定过失犯罪(以某种结果为要件的过失犯罪)的前提,也是区别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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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实践分析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而仍然决意为之。这是目前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后受贿是否具备故意之要件、受贿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等问题却认识不一。笔者拟从解决上述司法实践问题入手,对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内容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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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未遂中的两个问题

一、盗窃未遂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往往存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数额较大”说。盗窃未遂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是以被盗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划分依据。其理由,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这里“数额较大”并未限定是行为人实际窃取的数额,盗窃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构成犯罪的数额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非有两个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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