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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深夜将醉酒者滞留高速公路造成死亡 本案应如何定性

肖某是周某的单位领导。2001年6月29日,周某随同肖某到辖区某县检查工作,由周某开车。午餐和晚餐中,肖某均喝了过量的白酒。当晚22时许,周某开车带着肖某返回。在高速公路上行进过程中,肖某要求下车;下车后,周某劝肖某上车,肖某不上。周某便自己开车返回,并打电话向单位领导及肖某的家属告知了肖某在高速公路下车后不上车的情况。后周某会同肖某家属开车到肖某下车的地点寻找至凌晨1时许,未找到。次日得知,肖某已被过往车辆碾轧致死。
对该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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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罪

案情:拓某与李某、高某合谋,于1999年10月13日晚潜入A县一公司家属院内,盗得吉普车一辆,由拓某驾驶向B县方向驶去。次日早,当车行至B县段一大桥时,因在弯道处超速行驶,翻入桥下,致高某当场死亡,拓某受伤,李某潜逃。检察机关对拓某提起刑事诉讼。死者高某的家属对拓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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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罪问题

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7日刊登了胡君《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以下简称《胡文》)一文,笔者同意《胡文》关于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以传播性病罪处罚和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但对《胡文》关于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均按杀人罪处罚的观点却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并非都符合刑法杀人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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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上)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概括为“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刑法的规定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对于包括故意在内的主观罪过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通说的观点认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但有的观点则认为罪过主要是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的态度。这种分歧也直接影响到对犯罪故意“明知”内容的界定。不过,在我看来,从罪过的心理根据上分析,刑法通说的观点是比较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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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押方式挪用公款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主要案情:王某系某国有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利用其掌管本单位财务印鉴的便利,擅自以单位的银行存款15万元向开户银行出质,为其自己申请到该行的贷款13万元,于其个人盈利活动。
分歧意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存在争议,但在其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王某挪用公款13万元。其理由是:王某虽然将本单位存款15万元质押给银行,侵犯了本单位对该部分存款的使用权,但其实际使用到的款项只有13万元,故其犯罪数额应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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