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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夏红玉至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影剧院,以找人为由欲进场看音乐会,遭到江苏省淮阴歌舞团工作人员周聪的阻拦。夏红玉即上前揪住周聪的头发,拳击周聪的头部,当该歌舞团驾驶员纪文昌上前劝阻夏红玉不要打人时,夏红玉转身对纪文昌面部一拳,又踢其腹部一脚,致使纪文昌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纪文昌腹部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红玉与受害人纪文昌达成赔偿协议,计赔偿纪文昌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2000元。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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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

内容提要:普通法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是"毫无合理怀疑"(也有的表述为"确信"),香港刑事诉讼在各类犯罪罪名、犯罪情节的证明要求上也是如此。这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反映了人们认识客观存在的主观性,强调了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客观的真实之间的差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不足,它否认了认知结果的客观性。相反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则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忽视了认识的主观性,也是不准确的。因此,我国的刑事证明要求可以借鉴普通法的一些合理做法,建立较为科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使人民法院在现行的证明制度下,也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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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行凶拒捕应数罪并罚

案情:2003年2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刘财伙同其两个弟弟刘志、刘华(均在逃)开着农用三轮车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盗窃四头毛驴准备拉走。次日凌晨4时许,刘财、刘志在新苏莫苏木一加油站前准备加油时,恰遇新苏莫派出所副所长巴特尔带领干警巴根、何青巡逻路过这里。三名干警上前盘问,见两人神色慌张,顿生警觉。巴特尔让他们到派出所详细核查,把刘志叫到警车上,并让刘财开着三轮车在后面跟着。途中刘财逃跑,三名警察急忙掉头追了上去,将手持尖刀的刘财摁倒在路边。刘财高喊:“快拿刀来,捅死他们。”刘志在警车上听到喊声后强行挣脱,跑到三轮车上拿出两把尖刀赶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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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案情] 胡某在村外一偏僻处看见同村妇女李某路过,顿生歹念。于是胡某用毛巾将自己的脸蒙住,从李某身后抄去。将她按倒在地欲施暴。遭李某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胡某蒙在脸上的毛巾扯下,并抬起上身。胡某忙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但被李某认出了他,并拖住胡某大骂。胡某见事已败露,便跪在地上,请求李某宽恕。后李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胡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中对胡某的行为认定存在二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属未遂。因为胡某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李某的强烈反抗以及被李某认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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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如何认定

1999年7月6日,于某与沈阳市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将产权属于自己的一套商品房作为典当物,典当抵押借款人民币30万元。24日,于某又将此房以人民币5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购房人王某,并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典当合同到期后,于某于2000年4月5日又与典当行签订了此套商品房的续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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