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刑法理论历来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其实质是关于共同犯罪本质的争论。我国刑法不承认行为共同说,不承认过失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此款规定,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因而不成立共犯。而其中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
讲义费是否属公共财产
案情:石某系某中学办公室主任,2000年6月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对本校初三年级进行管理过程中,以用讲义费给毕业生购买纪念品的名义,领取转账支票1张,金额为13万余元,后用假发票报销平账,将该笔公款侵吞。同年7月间,其利用负责退还初三年级毕业生讲义费的职务便利,伪造毕业生签字,冒领讲义费3万余元。
合议庭在讨论此案的过程中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焦点是学校收取的学生讲义费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
合议庭在讨论此案的过程中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焦点是学校收取的学生讲义费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
如何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下)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在我国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数额犯,其成立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为条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诈骗罪、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还有的犯罪中,数额是选择要件,如盗窃罪、聚众哄抢罪均以“数额较大”为选择要件;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均以“数额巨大”为选择要件。我想,数额实际上也应理解为一种客观处罚条件。
“飞车行抢”行为的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案
由:抢劫、抢夺、收购赃物
被 告 人:李永新、李杏坤、李耀南、黎金辉、邓鉴芳
一审案号:?2001?端刑初字第281号一、基本案情
案
由:抢劫、抢夺、收购赃物
被 告 人:李永新、李杏坤、李耀南、黎金辉、邓鉴芳
一审案号:?2001?端刑初字第281号一、基本案情
涉非典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探讨(一)
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关于非典或疑似非典病人传播非典病毒行为的处理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不采取隔离措施或擅自脱离隔离的行为可能将非典病毒传播给公众,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对其应适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一)关于非典或疑似非典病人传播非典病毒行为的处理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不采取隔离措施或擅自脱离隔离的行为可能将非典病毒传播给公众,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对其应适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被告人品行证据的提出
旁听庭审的人,在庭审开始阶段常会听到法官在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时问到:你什么职业,是否受到法律处分,受过什么处分,什么时候受到处分等。这种庭审开始时就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做法具有两项积极功能:其一,用以查明被告人是此被告人而非其他人以确定被告人身份;其二,为落实刑法关于累犯从重处罚规定的程序要求。当然,它也有一个消极影响,它极其可能使法官在审判刚开始就产生预断,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