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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自首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上)

一、如何认定典型的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二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可按下列情况掌握。
1.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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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与倒卖伪造的车票犯罪数额问题研究

倒卖车票和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还扰乱了客运秩序,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应当受刑罚处罚。但是,由于目前有关法律对这些行为的犯罪数额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造成司法实践中由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不明而不得不放弃追究这类行为刑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笔者谈一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以期倒卖车票和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的犯罪数额问题能早日明朗化、规范化,以有利于更加有力地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倒卖车票和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有关犯罪数额规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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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要注意形成证据环

证据环是指由司法人员依法搜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的有机组合,是司法人员依法打造的、能够使证据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平台,是证据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证据资料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只是一种孤立存在、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证据体,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如作为物证的尖刀,只有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尸检报告和血迹鉴定或证人证言予以认证才能得以发挥其杀人凶器的证据作用;证人证言也因此得以发挥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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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网络犯罪规范虚拟空间

网络犯罪不等于计算机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即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2)网络犯罪是指以接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或者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网络犯罪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它包括行为人在因特网上制造电脑病毒、窃取机密情报、教唆杀人、抢劫、进行走私诈骗、传播色情淫秽内容等非法活动,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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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思考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通常,人权的内容一般被认为有三大类,即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等);政治自由和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其中人身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引申出的“疑罪从无”理念,标志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护体制。 但笔者认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充分地得到贯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特别是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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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

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
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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