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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减刑可考虑由罪犯提出申请

目前,减刑程序是由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进行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才启动。而笔者认为应增加由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罪犯认为自己确有悔改表现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司法机关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因违反监规而受到处罚,即获准减刑。适用该减刑程序的实质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即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是罪犯计分考核中无扣分或扣分未达到规定的限度,且未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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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中介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中介组织”的范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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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伪证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应由法庭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证人担心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各种报复措施。比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认为是涉嫌伪证的证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实践中,有的辩方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但庭审刚一结束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这给辩方证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使其不敢出庭作证。
笔者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证人是否作伪证应直接由法庭审理查明,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则不应直接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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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之探讨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急剧增加,成为一个日趋严重和突出的问题。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社会的希望,其健康成长及对其犯罪的正确处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前途与命运,处理得好,可以使犯罪的青少年悔过自新,重新做人,重返社会;处理不当,则会适得其反,不但不能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还可能给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深深的心理创伤,甚至使他们失去自尊自爱而自暴自弃,最终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对他们和社会都不利。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心理、辨别能力等诸多方面有别于成年人,其犯罪的原因、动机、手段与成年人大相径庭,这客观上呼唤着对其犯罪采取一种有别于成年人处理的指导思想和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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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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