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在北京召开的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以“全球化时代刑事犯罪的挑战与对策”为主题,对当前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共同面临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磋商与交流,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等议题达成了共识。会议最终形成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以下及本版文章中简称《决议》),将在世界各国保护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产生历史性的影响和作用。本报特约请与会中外代表就此阐发理论观点,解析条文要义,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决议》精神。
对2004年司考第四卷第6题答案的质疑
2004年度司法考试第四卷第6题: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之思考
通过审判实践,我们认为庭审时间冗长主要是在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叠证据的出示两个环节上,实行简化审也主要简化这两个环节。从讯问被告人环节看,因被告人基本认同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公诉人、辩护人就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和询问,而不必逐一详细讯问,询问,法庭也不需要讯问。在出示证据环节上,如宣读证据的,可以仅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作简要说明,而不必宣读出示证据的详细内容。对同一事实或内容有多个证据的,可以一并出示,不必逐一宣读和出示。控辩双方可在宣读出示一组或全部证据后统一发表对证据的意见,不必一证一质一辩。
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论析
[内容提要]关于如何理解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涵义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文章阐述了争议产生的缘由并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主张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应当采纳“利用处分说”,以更有效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
[关键词]金融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处分说
一、问题的提出
[关键词]金融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处分说
一、问题的提出
论单位自首成立的法理依据
随着单位犯罪不断增多,惩治单位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1997年我国刑法典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总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单位只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待自己罪行,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但也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可以适用自首制度,现有刑法条文和刑法理论完全能给予单位自首制度以理论支持。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相关立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仅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和重大损失的计算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商业秘密罪 举证难 权威鉴定 重大损失
【关键词】商业秘密罪 举证难 权威鉴定 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