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院在审理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量刑的不统一已经成为媒体一个热点话题之一了;并且,随着量刑标准不统一案件的增多,一些法院纷纷制定量刑指导的规范文件,以减少因量刑问题对法院造成的压力。看到这些报道之后,我想:一是,除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对于全国法院有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否则,地方法院制定出的量刑规范同样只有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对量刑起到指导作用,即便是地方法院制定出具有实际指导价值的规则,也不可能消除全国性的量刑不统一问题;其次,对于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而言,法院在案件发生前制定的规则,显然不能将所有影响到量刑的诸多因素都考虑进去。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承诺自首”能否认定自首
[摘要]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自首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易”现象,笔者将这一现象称之“承诺自首”。主要体现在以承诺自首来规劝犯罪人供认自己的罪行,从而认定自首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完全具备合法性,为了达到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之目的,笔者就“承诺自首”的法律依据和利弊进行分析论证。
[关健词]:自首、坦白、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承诺自首。
[关健词]:自首、坦白、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承诺自首。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非因果关系的排除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是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为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排除规则。
1、 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危害行为才可以是因果关系构成的原因,其他原因均不能引起因果关系的发生。
2、 内容的特定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必须是一个特定的过程,如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 资金并造成了国家或个人较大的损失,
3、 行为的特定性,刑事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只能是犯罪行为所引起。
1、 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危害行为才可以是因果关系构成的原因,其他原因均不能引起因果关系的发生。
2、 内容的特定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必须是一个特定的过程,如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 资金并造成了国家或个人较大的损失,
3、 行为的特定性,刑事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只能是犯罪行为所引起。
盗窃罪中物价鉴定问题的思考
盗窃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犯罪,就其犯罪类型来说属于结果犯,即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了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就是指有形的、可以具体计量的危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即犯罪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