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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新罪名。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此之前,对此类侵占行为一般以民事案件对待,这很不利于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尤其是对遗忘物这一问题,过去大都是以不当得利的方式来处理的。这样,非法占有遗忘物而拒不返还者甚多。
现行刑法将此类侵占行为划为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大大地保护了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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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单位自首也应当以同时具备“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予以判断与认定。
(一)单位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1、单位自动投案
①自动投案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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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斡旋受贿若干问题

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1]其法源最早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部分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将这种行为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单独作出具体的规定。该条虽未明确给出独立的罪名,但理论界对此条界定为斡旋受贿罪已达成共识。此罪,日本刑法于1958年即予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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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几点看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与主导地位日益明显,金融对国民经济起到“造业与血液循环”的机能作用。近年来,政法部门重拳打击金融职务犯罪,但仍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元月至2004年6月全市法院判处职务犯罪案件224件251人,其中,金融机构职务犯罪24件28人,分别占10.7%和11.2%,挪用公款14人,35岁以下的14人,占此类案件人数的50%,几乎均为经办人犯罪,如业务员、会计、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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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下)

二、如何认定准自首
1.视为自动投案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精神,下列三种情况均可视为自动投案:一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二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或约定地点,等候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近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拒捕而予配合的。如果上述三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
2.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之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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