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将刑法第168条修正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作了较大的修正。为此,本文拟就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及适用进行初浅的探讨。
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惩治职务犯罪行为,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此罪的设立,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的条款暴露出其在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同时我们冷静地审视一下,就会发现此罪实际上与现代刑法理念、国际司法潮流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这就需要理论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从而使该罪更贴近实际打击腐败势力的需要。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被告人诉权庭前应予告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鉴定权、最后陈述权等项权利,通常被告人在开庭时,通过审判人员的告知才得知享有上述权利。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已凸显诸多弊端:
一是不利于被告人合法诉权的充分行使。被告人到开庭时才知晓自己庭审中享有的诸多权利,此前则是一无所知,或知之不详,更谈不上对各项诉权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对庭审中行使诉权有充分的准备。在庭审时被告人对合法诉权大多表现为茫然以对或随意应付。
一是不利于被告人合法诉权的充分行使。被告人到开庭时才知晓自己庭审中享有的诸多权利,此前则是一无所知,或知之不详,更谈不上对各项诉权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对庭审中行使诉权有充分的准备。在庭审时被告人对合法诉权大多表现为茫然以对或随意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