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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学院派理论与实践的阻隔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关于学院派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阻隔,一直是困惑我国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问题。一方面,理论界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从论文到专著,从国外到国内,可以说殚精竭虑;另一方面,实务界发现案件后,从寻找证据到确认事实再到匹配法条,或者弃理论于不用,或者无法从理论中寻找定案的根据。当然,一方面与我们的司法官认为司法解释或者准司法解释(包括批复、会议纪要等)优于理论的认识相关,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反思我们的研究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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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速决程序是快速审理部分刑事案件的相对普通刑事案件程序要简单的司法解释。刑事速决程序的发展,主要基于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明显区别,严重犯罪案件依法对抗方式程序解决,这主要是认识到被告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要求进行正式的、独立的审判;轻微的犯罪选择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这体现了被告人与社会之间的再和解。
一、刑事速决程序与程序公正的法哲学思考
(一)、刑事速决程序的价值
速决程序具有遵循重效率、兼顾公正的宗旨,能确保刑事诉讼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普遍程序朝着正当化方面发展。
(二)刑事速决程序的不同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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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让好制度得到最好的落实

作为“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表现,死缓制度无疑是项很好的制度。它的适用不仅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赢得了国际上的赞誉。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国外亦称 死刑犹豫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表现。死缓制度不仅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赢得了国际上的赞誉,有的国家如日本在讨论刑法修改时,一些学者还主张引进我国的死缓制度。正确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应严格遵守适用死缓的条件。为此,马克昌教授对死缓制度适用条件提出以下见解:
■从主客观相统一来看“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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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中“形迹可疑”情形的认定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蒋熙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因为形迹可疑而被治安人员盘问、教育进而供述罪行的,应否认定为自首?我们今天将对“形迹可疑”的自首情形进行分析,以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抢劫案为例:2000年4月,张某在甲地实施一起抢劫案,获得现金2万元;抢劫之后,张某潜逃回乙地躲藏。甲地警方经多方侦查,没有发现嫌疑人。一年后,张某以为风声已过,回到甲地。一日在街上闲逛,遇到警察巡逻,遂惊慌失措驾车逃窜。警方追截拦获张某,一经盘问,张某全部交代了自己的抢劫罪行。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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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教育 遏制西部毒品犯罪

2004年6月26日是第17个国际禁毒日,“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是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由于毒品的蔓延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健康,而且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禁毒工作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专属行为,而且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都来关心毒品问题,支持禁毒事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分析了一年多来审理的涉毒案件特点,提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使西部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尽快脱贫,提高文化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观点。
综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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