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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牵连犯之牵连关系新论

一、有关牵连关系的理论
牵连犯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理论中的关键性问题。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统一的犯罪目的支配下,在实现该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过程中,所实施的数行为间的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
在牵连关系的确定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主观说认为:牵连关系的有无,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犯意为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数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就有牵连关系存在,反之,则无牵连关系。(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台湾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5月增订版,第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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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诉不加刑谈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执行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护刑事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既不因当事人的上诉而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从而启动二审程序,既以两审制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明确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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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秘密监听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秘密监听是采用秘密方法获取相对人(被监听者)与犯罪有关的言词信息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秘密监听是在被监听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通常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施。其能否作为犯罪侦查手段在刑事程序中予以运用,最早是在美国引起争论的。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第605条明文规定禁止对通讯进行窃听,但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又取代了联邦通讯法,成为美国迄今为止仍有效的规范秘密监听的法律文件。随后,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中对秘密监听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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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与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的,对该罪名的所有犯罪事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新供述的犯罪事实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该司法解释中“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此提出予以探讨。
一、该条文是属于法定从轻还是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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