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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论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及适用

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将刑法第168条修正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作了较大的修正。为此,本文拟就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及适用进行初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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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惩治职务犯罪行为,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此罪的设立,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的条款暴露出其在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同时我们冷静地审视一下,就会发现此罪实际上与现代刑法理念、国际司法潮流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这就需要理论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从而使该罪更贴近实际打击腐败势力的需要。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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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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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

在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中,对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有着不同的规定:前者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界定这两种职务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就有关受贿罪职务要件适用法律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最前沿的共识。笔者现结合《纪要》里的有关规定,对这两种职务要件的不同含义作以辨析、厘清。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按照《纪要》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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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之新论

持枪抢劫,是社会上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情节最恶劣的犯罪之一,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持枪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在量刑时适用加重刑,即“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持枪抢劫”中“枪支”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五条作了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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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诉权庭前应予告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鉴定权、最后陈述权等项权利,通常被告人在开庭时,通过审判人员的告知才得知享有上述权利。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已凸显诸多弊端:
一是不利于被告人合法诉权的充分行使。被告人到开庭时才知晓自己庭审中享有的诸多权利,此前则是一无所知,或知之不详,更谈不上对各项诉权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对庭审中行使诉权有充分的准备。在庭审时被告人对合法诉权大多表现为茫然以对或随意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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