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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刍议不正当利益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389条也规定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却对不正当利益未作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影响着对该款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认定。
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刑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作详细的说明。我们在实践中大致理解、把握为以下三种:一是非法利益,如通过赌博、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二是违反政策或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的不正当利益。如以假学历、假证件等虚假的证明文件所获得的利益;三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而得以减、免的利益,如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应纳税义务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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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有关问题的两点探讨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把不起诉分为三类,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绝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据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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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转换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二者是否加以区别,以及由谁负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其在公诉案件中,从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每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主体都有所不同,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相互变换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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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心理学的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由此可以得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协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运用说服教育方法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对民事赔偿达成共识,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转变当事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情感、意向的过程。可以说,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的心理因素是很难做好调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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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所谓质证就是依据事实来问明或辨别是非,质证也就是法庭调查中,辩护方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化,与事实是否客观化,证明过程是否合理化和与案件是否有联系化及控方对辩方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明是非的过程。实质上,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方把自己作为定案的证据展示法庭,双方辩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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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金融行业的职能之一是为市场活动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他对活跃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健全和完善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高效发展,但金融行业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被置于各种经济利益当中,金融机构的领导和职工利用职权进行经济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也不断发生,这些经济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使金融行业面临着严峻形势。因此,如何有效的预防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如何对金融领域的进行适当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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