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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2002年12月29日,马某用机动三轮车拉木材(属乱砍滥伐木材),被林站工作人员发现,对其罚款300元。马某怀疑系村民曹某举报所致,于第二天纠集数人到曹某家里殴打曹某,并向曹某索要500元钱,补偿损失。曹某无钱,被继续殴打,无奈借钱300元,交给马某后,马某才带人离去,临走时,威胁曹某不许报案。后马某被抓获。在对马某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上,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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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在缓刑考察期内的适用

“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种,最早由英国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上放任不管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规定:参加社区服务的罪犯必须准时到达服务地点,如果不准时,第一次管理监督人员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要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将被重判入监。英国的这一做法一出台就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并被纷纷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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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撰文认为——
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只能由作为构成,“即使应该做而不做的滥用职权行为,似乎是不作为,但实际上却是作为”。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擅权妄为、超越职权是对职权的滥用,应履行职责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也是对职权的滥用”。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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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当慎行

据某基层检察院统计,1998年至2003年6月,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6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多达48人,占69.6%。分析表明,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都保持了一个较高的比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在60%至70%之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的适用比例则达70%以上。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滥用缓刑现状,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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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和解须规范

目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为主,同时也兼顾被害人追诉主义,刑事自诉案件即属于后者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起诉以后判决之前期间的和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能就诉讼期间的案件如何运转进行规范,对于诉讼之外的行为不可能进行法律规范。因此,自诉案件不经自诉而“私下”和解的自助行为,仍然符合自诉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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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条款

连续犯是指连续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又有几种情况:1.每一行为可以单独构罪;2.单个行为不构罪,但这些行为的部分或总和构成犯罪。对于前者情形适用累犯条款时,比较容易处理,按照连续犯第一次犯罪行为时间计算期限。但对于后者的期限计算,学术上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按照后罪犯罪行为开始的时间计算。另一种观点是应从可构成犯罪时的那一次行为开始计算。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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