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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作案潜逃应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长期不归案,甚至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现象,这给办案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虽然在第88条中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未明确规定对此类现象应给予何种处罚。为了预防和减少此类现象,笔者认为应将作案潜逃行为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在刑法第8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如下:“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从重处罚,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应加重处罚。”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政法经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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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盗窃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得多次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本权。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隐蔽的手段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增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并不以行为人实际掌握控制了该财物为必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直接故意, 即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对公私财物的窃取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一)若行为人将盗窃的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是以盗窃罪论处还是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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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刑事沉默权是当今刑事诉讼领域中被普遍接受的一种权利。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的观念起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而作为制度被规定下来是源于英国的“米兰达”案件。米兰达因涉嫌走私煸动叛乱的书籍而被指控犯罪,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罪名,而且以自己没有理由背叛自己为由拒绝在法庭审讯时宣誓与供述,因此被法院定罪处刑。但英国上下两院均认为对他的审判是违法的,同时禁止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供述。由此,被告人拥有沉默权被确认为英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而后,美国继承了这一传统,并为其作了扩张解释,即规定凡是以侵害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无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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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未遂的认定

与大多数故意犯罪一样,受贿罪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就受贿罪而言,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区分又有所不同。
一、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受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受贿罪的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贿赂,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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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而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它记录着案件的由来、犯罪事实、证据、是否构成犯罪的理由和处理的意见。它的制作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能力、文字表达水平、审判作风等多方面的因素,是考察少年法庭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显示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制宣传教材。与一般刑事案件判决书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通过少年法庭法官对案件的理性思考,容易体现法官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个案特点较为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更能反映个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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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漏罪应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缺陷,应当统一规定该类案件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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