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389条也规定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却对不正当利益未作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影响着对该款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认定。
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刑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作详细的说明。我们在实践中大致理解、把握为以下三种:一是非法利益,如通过赌博、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二是违反政策或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的不正当利益。如以假学历、假证件等虚假的证明文件所获得的利益;三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而得以减、免的利益,如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应纳税义务的减免。
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刑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作详细的说明。我们在实践中大致理解、把握为以下三种:一是非法利益,如通过赌博、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二是违反政策或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的不正当利益。如以假学历、假证件等虚假的证明文件所获得的利益;三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而得以减、免的利益,如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应纳税义务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