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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应限制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和证人一般情况下应出庭质证。但是,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由于不能完全适应控辩式庭审当庭质证的模式,而且这一模式对其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而,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立法精神来讲,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有条件地不出庭质证为宜。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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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犯罪分子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由于缓刑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缓刑制度。在此,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意义、适用及对存在问题的思考,谈一下我的一点认识。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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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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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而确立。其意义就在于:1、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使每个公民都知道实行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权利,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2、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明确地告诉每个公民,法律不仅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还允许为保护国家的、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正当防卫,这本身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提倡人人都要树立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都能挺身而出,共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加强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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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初探

刑法规定了适用缓刑适用的三个实体条件,即: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刑法没有规定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但是,“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判断性太强,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难以把握。笔者试图从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入手,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进行初步探析。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直接由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宣判时直接予以宣告。这种缓刑适用方式势必会导致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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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而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逃逸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1996年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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