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笔者认为,应在上述规定中加入“国有事业单位”,明确规定,在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理由如下: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
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4月11日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被害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后法院采纳了三方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勒索型绑架的定罪处罚
勒索型绑架犯罪的案件中,常发生行为人对被绑架人实施抢劫、强奸、伤害、杀害的行为,对这些行为是否应另定罪处罚,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应另定罪进行数罪并罚,也有人认为应作为绑架罪的情节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应从犯罪构成方面和根据行为的客观实际情况分析认定。
一、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行为的定罪。
一、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行为的定罪。
论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的关系
毒品犯罪是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其他与毒品相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具有极大和社会危害性,应予以严厉打击。近年来,司法和理论对毒品犯罪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谨就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与再犯的关系谈几点看法。
一、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的概念及构成
一、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的概念及构成
刑事审判中书面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近年来,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已逐渐确立。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造成证人出庭难,从而使得书面证言成为审判中的证据常态,使庭审所必需的直接言词原则流于形式。客观现实造成的书面证言使用的不可避免要求对书面证言的使用加以规范,对书面证言的证据效力加以细致地审查判断。笔者意从办案实践出发,谈谈自己的粗略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所谓书面证言,主要是指证人庭前对侦查、检察、审判和辩护人员所作的证言笔录及亲笔证词。书面证言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所谓书面证言,主要是指证人庭前对侦查、检察、审判和辩护人员所作的证言笔录及亲笔证词。书面证言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简化审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简化审虽然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但笔者认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能随着程序的简化而简化,在简化审中尤其应注意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