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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试论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完善

黑社会犯罪严重危害着社会正常秩序和群众安全,一直是国际司法活动打击的重点。我国于九七年正式将黑社会犯罪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有力遏制了这一犯罪在我国的蔓延,但是刑法对黑社会犯罪的概念规定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的概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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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一点思考

通常而言,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质就是,在设计程序时围绕公正和效益这两项基本价值进行重新调整,使之协调同一。所谓公正就是要对国家与公民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尤其要对那些受到国家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出更加完善的保障,使得个人能够与作为追诉者的国家进行平等的理性抗争。而按照诉讼效益价值的要求,刑事诉讼应当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诉讼收益,使诉讼活动既简便快捷,又不增加过多的经济成本。很明显,程序公正性的提高会直接以诉讼效益在一定程度上的牺牲为代价,而诉讼效益的提高又会以程序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为代价。如何解决这对矛盾?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刑事简易程序是走出这一困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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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单位犯罪就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如果没有以单位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是单位的法律人格是拟制的,常处于变化之中,单位实施犯罪后如果发生变更或消亡,它的法律上的刑事责任又如何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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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它分为二种类型,一种是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案件撤回,另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参照退查的规定进行,因此,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试陈管见,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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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的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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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犯罪——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窃电现象普遍存在,频繁且猖獗,不仅仅是一种犯罪现象,而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窃电200亿元。就北京市来说,北京市供电部门有一个统计数字:1996年,北京供电企业的被窃电量为1.36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4030万元;2001年,北京地区被窃电量2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9050万元。2002年,被窃电量已上升为2.22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2元。虽然我国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刑法》关于盗窃犯罪的严厉打击,但是效果并不如我们希望的那样良好。本文试分析我国窃电犯罪现象严重的原因,对根治这种现象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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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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