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动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在执行意见的办案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即只要是被告人自动认罪的案件,就统统适用简化程序,而在简化审理的过程中,对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把握证据规格要求、特别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往往有所疏忽,加之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乏力易致审判不公。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了确保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关。
“准羁押”期间也应折抵刑期
对犯罪分子执行判决前,往往需要对其先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予以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44、47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均应折抵刑期,具体方法是: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应折抵刑期的情形。但是实践中,除拘留、逮捕这两种法定羁押措施外,不少办案机关还会采取如下一些“准羁押”措施,而是否应折抵刑期刑法并未明确。
一、 留置期间
一、 留置期间
纠正超期羁押不能一“放”了之
超期羁押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坚决纠正。纠正超期羁押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进入下一诉讼程序,直至交付审判,能定罪则判之,定不成则疑罪从无。二是暂时改变强制措施,变拘留、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是因纠正超期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笔者发现在当事人的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但是因纠正超期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笔者发现在当事人的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试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是对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条文表述不准确,有歧义。
下面试举一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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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夺虽未达数额标准也应治罪
近些年,抢夺犯罪大量增多。为遏制抢劫、抢夺犯罪的上升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在2002年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本文作者从犯罪主体方面进行考察,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分为三种情况,并对其中的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重点是如何理解“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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