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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议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取保候审作为五大强制措施之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由保证人担保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多年来,这一强制措施对保证公、检、法三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在具体实施中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将围绕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成因以及采取的对策,谈点粗浅意见。
一、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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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被害人权利之保障

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背上物质的、精神的、身体的等多方面的额外负担,理应受到完全的权益保护。如果对被害人权益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出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于新的报复性犯罪,因此,有必要从健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出发,重视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一、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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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

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构成犯罪。犯罪类侵权和普通的侵权一样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对犯罪类侵权造成的物质损害,根据我国的法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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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交警部门制作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也是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在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所确认的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认定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从程序上讲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从实体上讲存在着先天不足。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赶到出事现场,抢救伤员,勘查现场,走访相关证人,询问受害人和当事人,根据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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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做了重大修订,其中,就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的相关刑法条款也作了细化和充实,使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刑法保障得到了加强。笔者是一名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基层团支部书记,又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工作中经常接触到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例。实践中,我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作一定修订,从刑法上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现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关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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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犯罪不应再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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