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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三种监外执行罪犯应予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根据现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决定予以收监执行:骗取保外就医的,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又犯罪的等,笔者称之为法定收监情形。同时,笔者认为以下三种情形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也应当收监执行:
一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扶养(赡养)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赡养)能力的,三是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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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

非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学理上和司法实务界已没有争议,本文探讨的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高息揽储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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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从而要求侵害者实施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这种赔偿是侵害者对他人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只存在单纯的民事案件当中,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性侵犯行为,又该如何看待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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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理性思辨

长期以来,刑法司法解释一直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说明,而对“司法机关”的含义又有不同认识。一元一级论主张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二元一级论主张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一元或二元多级论主张除中央司法机关外,地方省级乃至省以下各级司法机关都可以成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此外,刑法司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也是近年来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在此,笔者略谈浅见。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应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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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应严格限制条件

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均采取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的特别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如果不加限制地予以不起诉,必然会滋生司法腐败,放纵犯罪。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基于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不宜适用不起诉:
1.累犯、惯犯、有前科劣迹、属瘾癖性犯罪的。这几类人主观恶性程度深,社会危险程度高,改造的难度大,不适用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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