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此项规定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加的规定,意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其中,有两个问题不甚明确,笔者试阐述如下: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学生不宜适用罚金刑
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不分对象,凡是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都判处犯罪分子交纳一定的数额的罚金。尤其是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习的大中专学生,往往以罚金代替其它刑罚。如
谈刑事裁判文书控辩结构的修改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的庭审方式已从以往的纠问式改为现在的控辩式,法官不再处于审问者的角色,庭审活动主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通过举证、质证、互相辩论进行,法官则充当仲裁者的角色,负责判断、辨别控辩双方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阐述的法律观点,并作出居中裁判。控辩式庭审方式,即发挥了控辩双方的抗辩积极性,又突出了法官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控辩审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罚执行完毕”应指主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然而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有期徒刑执行完毕还是包括附加刑执行完毕?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仅指主刑。理由是: 1.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除必须具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这一时间条件和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一主观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刑种条件。没有这一条件或者具备这一条件而该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均不能构成累犯。
对职务犯罪不宜过多适用缓刑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依法适用缓刑,有利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促进罪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判处适用缓刑甚至免刑的不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影响了刑罚治腐功能的凸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