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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简论刑事诉讼中信息公开的限度

刑事诉讼中的信息公开体现着权利保障和社会的公正,充分的体现了法律对于民众自由精神的尊重。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边界的。正如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刑事诉讼中的信息公开也不可能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和维护基本人权,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信息公开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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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制度探析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成长过程,情感、意识与意志都处于薄弱时期,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发挥刑法的惩罚与教育作用,使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犯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和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四类案件,其中盗窃犯罪占比居首位。为了打击贪利性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针对此类犯罪,在判处刑罚时,需并处或单处罚金。以剥夺犯罪嫌疑人一定数额的合法经济利益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思想里“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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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坦白从宽”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将酌定量刑情节“坦白”修订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此,“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直接体现在刑事条文当中,转化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和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
一、“坦白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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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良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继续提出,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反复提及规范司法强制措施的要求,其目的都是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说明,人权司法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揭示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存在尚有不足,应当改进,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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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赔偿再立正义之规

国家不可能不犯错。毕竟,国家由各级各类公务人员代理其行使权力。任何人都可能因主观和/或客观缘由而出错,公务人员概莫能外。然而,一个正义的国家,一则必须最大可能减少公务犯错,二则必须还侵权公务受害者一个公道。至于何谓公道,涉及许多各具特色的致害、受害情形,需由不断完善的细致详尽的规则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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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赔偿实至名归

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刑事赔偿制度。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广受诟病的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标准等问题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特别是近几年来一系列冤错案件的曝光,使得刑事赔偿制度再次成为领导关心、百姓议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人们为这些案件能够得到处理而鼓掌,同时也发现了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实践中司法机关试图对冤狱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却苦于各种鲜活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没有规则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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