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刑事案件审理中,由于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也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时还包括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成为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特殊犯罪主体时,就会出现单位犯罪与他罪在责任主体这一疆域出现竞合的情况。单位犯罪与他罪犯罪责任主体竞合,导致了单位犯罪与他罪非一并提起公诉时的审理尴尬:是否应合并审理。
一、单位犯罪与他罪责任主体竞合的审理困境
1、是否合并审理不明确
一、单位犯罪与他罪责任主体竞合的审理困境
1、是否合并审理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