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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一、关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理论的若干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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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入罪犯罪构成之刑事审判实务思考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列为盗窃罪五种情形之一,属于财产和人身权利犯罪,侵犯的是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法益。一方面,“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具有重要价值或重要意义。如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货币价值可能仅为几百元,一旦被盗会导致他人与亲属、朋友失去联系,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再比如他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一旦被盗也会导致暂时无法乘坐火车、无法参加高考等。另一方面,扒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私密空间和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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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2015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长青北路北侧路边一门面房开设赌博机厅,摆放七台“97明星”游戏机、一台“水浒”游戏机,招揽他人在游戏厅内参与赌博,并雇佣张某某等人在游戏厅内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服务。同年11月9日,该赌博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游戏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以上,陈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当晚,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1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七台“97明星”游戏机、一台“水浒”游戏机,共计八个基本单元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回赃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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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
陈某系酒吧营销经理。经公安机关在侦破黄某贩卖毒品案时,黄某供出下线陈某,在查获的二人间的手机短信来往记录中,陈某自认将毒品贩卖给客人。公安机关随后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歧】
在被告人陈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是被抓获归案,但此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比如向谁贩毒,贩卖了多少次等,而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因此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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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少年犯保安处分制度的完善进路

在刑法体系中,保安处分制度稍显异类,它是一种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特殊措施。这就意味着,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不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它可以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预防犯罪而实施特殊干预。对于精神病患者,现行刑诉法已经规定有强制医疗制度,可谓保安处分制度应用的成功范例,然而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犯,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却仍缺少严密规制。而辩证来看,伴随着社会发展,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而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少年犯罪导致的惨案,更将进一步完善保安处分制度的现实紧迫性,真切地摆在了法律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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