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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媒体: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间接承认幼女可"卖淫"

“嫖宿幼女罪”戳中权利保障隐忧
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据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长期以来,对于性侵幼女案件的处理,一直令人纠结。毫无疑问,性侵未成年女性,已经构成犯罪,但出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不同,则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此之下,当行为人犯强奸罪,则最高可能判处死刑,一旦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则最多只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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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交付条件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裁判要旨】
在控制交付条件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犯罪未遂处理更能尊重行为客观性,体现罪责刑相适原则。
【案情】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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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应进行职权、职责实质性审查

【案情】
陈某于2008年担任某镇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所长,期间负有对该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报进行审查、核实,对该镇非法占用土地情况进行巡查、上报、责令停建等职责。2012年10月,陈某明知刘某建房未办理土地置换手续,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审核通过,并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未进行制止、责令停建。2013年4月2日,刘某在建房屋发生垮塌,造成3死1伤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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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选择性罪名的司法适用探讨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司法适用的罪名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分则条文共包括400多个罪名,其中选择性罪名占据三分之一强。选择性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在理论上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但我国刑法学者与司法实务人员对此予以研究得不多,目前的研究成果较少,这与选择性罪名在我国罪名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不相称。因此,笔者撰写本文拟对选择性罪名中争议较多的行为选择性罪名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笔者认为,对于行为选择性罪名的司法适用,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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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胁迫手段“入干股”的行为定性

【案情】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邀集多人先后到三家按摩店强行要求“入干股”,都被经营业主拒绝。刘某等人对经营业主威胁“过几天要带人来赶走店子客人”、“找几个绝症患者来堵门”。第一家按摩店经营业主怕招来麻烦就交给刘某等人2000元现金了事;第二家按摩店经营业主以自己是尿毒症患者不怕死为由对刘某等人不予理睬,刘某等人赶走店内几名顾客并继续威胁“要找几个绝症患者来扰乱生意”后离开;第三家按摩店经营业主报警,刘某等人见警车临近后离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损害行为相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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