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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相关问题研究

引 言
作为一种异化的司法现象,冤假错案从古至今如影随形,古有“窦娥冤”,今有“浙江叔侄强奸冤案”,冤假错案从未离开我们的视野。数据显示,刑事冤假错案往往与非法取证如影随形,为此,防范冤假错案,科学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关重要,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利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规定,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失衡和相关配套法律的缺乏等原因,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性差,从而导致了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的适用。因此,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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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笔者作如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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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特赦制度的宪政价值与司法功能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之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刑法第65条和66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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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受贿:新修正案施行前应当怎么判

《刑法修正案(九)》(简称新修正案)于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删去刑法对贪污罪(含受贿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代之以抽象数额和犯罪情节相结合的选择性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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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和“携带”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3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携带凶器实行抢夺行为时,该种行为就不再定性为抢夺罪而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该条规定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条对定罪十分关键。关于本条规定的争议之处就在于如何理解“凶器”的范围及“携带”的含义。下面笔者就谈谈自己对“凶器”和“携带”的理解。
一、对于“凶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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