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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谈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

【内容摘要】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日益增多,比如“南京女童饿死案”、“温岭虐童案”等。据统计201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10起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该类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司法实务部门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特别是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零容忍”已基本达成共识。对于该类刑事案件而言,为了使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最大化保护,我们应当坚持刑事司法政策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相结合,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健全监护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监护;侵害行为;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刑法规制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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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也可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

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单位能否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其他自然人也可构成本罪。但也有不少人认为除了自然人主体外,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单位也可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但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单位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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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执:从何时开始可算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行为起始日究竟应当怎么界定,这是一个尚有争议且亟待明确的现实问题。法学理论界对此尚缺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者们囿于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字面表述,一般是纠结在从执行申请抑或执行通知发出起算之上。也有一些论者主张以裁判生效之日为拒执罪行为起算日,有的甚至认为裁判生效之前的预拒执行为也应纳入拒执罪行为之列,然而其论证尚难令人信服。而司法实践目前则处于各行其是的状况,有的从执行程序开始后起算,有的则起算于裁判生效之时。最高法院近日对拒执罪做出最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追究拒执罪的实体和程序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对于拒执罪行为的起始日问题却未有明确而直接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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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需要对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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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保障与审判范围确定标准

【裁判要旨】
起诉指控的要件事实与罪名共同提示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范围。基于“诉审分离原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应建立在起诉指控的要件事实基础之上;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起诉罪名与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告知、发问等方法予以开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保障被告方有效行使辩护权,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裁判。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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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性质再探讨

内容摘要: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其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与刑法规范的含混性有关联,同时裁判者素质不高与裁判制度不合理也难辞其咎。其正确的认定逻辑应是先区分罪过形式,在此基础上可比较构成要件,就相应罪名做出选择。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行为人虽然对违规是故意的,但决不会有哪一个脑子正常的人会放纵自己也会被撞死这一结果的发生,在罪过的认定上只能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危险方法的判断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其危险性达不到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程度,而仅仅与醉酒驾驶等违规行为相当。故不论是从构成要件上还是刑法体系上,都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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