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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收受他人贿赂且有“公对公”借款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借款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多次收受贿赂中,如每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都存在关联,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与之不存在关联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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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单位累犯制度的建构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一般认为单位累犯是指因犯罪事实而被判处刑罚的,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而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单位。我国刑法对单位累犯制度没有作出规定,随着单位犯罪的增加,使得这一问题迫待解决,在此笔者仅就单位累犯的可行性和建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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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入刑可行性分析

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始于醉酒犯罪的规定。时至今日,多数学者提倡原因自由行为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此种主张逐渐成为趋势,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得以体现。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及特征
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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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行为不够罪,掩饰、隐瞒所得也可定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密不可分,可以说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笔者认为,对于上游犯罪成立与否是否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需结合以下四种情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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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与非法取证密切相关,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就中提到,在导致被告虚假供述的调查因素中,刑讯逼供所占的比例为60%,由此可见非法取证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质量的影响。从实践中看,目前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应用中的范围还是有限,笔者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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