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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侦查卷宗”与庭审实质化改革

【内容提要】:庭审实质化改革一个重要的工作是如何有效减少侦查卷宗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影响,如果法官依旧依托“阅卷”完成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的工作,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侦查卷宗不具有不证自明的法律地位,应当成为法庭实质审理的对象,在充分保障诉权的前提下,对需要实质化审理的案件进行适当分流限制,贯彻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并改变检法之间对具体案件庭外沟通协商的做法。
【主题词】:侦查卷宗 庭审  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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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瘦肉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要点提示】
1、对2011年12月5日之前所实施的制售瘦肉精的行为,应考虑其是否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如没有,则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结合个案综合考虑相关人员在具体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况进行评定。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刑初字第34号(2012年1 月13日)。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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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区分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要点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定性不准确,就会出现量刑上的不公正,影响我国刑法的统一适用性和稳定性。
【案件索引】一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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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案刑事责任探讨

近年来,高考舞弊案件频发,并已经从原先的单个型向聚众型转变,甚至产业链条化,涉及的资金、利益巨大,侵犯了他人公平考试的权利,破坏了考试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社会公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高考舞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已增设“高考舞弊罪”,现结合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多起高考舞弊案件及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探讨有关舞弊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下:
一、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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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
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陈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胡某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某林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胡某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胡某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胡某。2015年1月6日胡某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分歧】
关于胡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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