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最终制裁手段,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使人望而生畏,不敢轻越雷池,从而起到其他保护措施无法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刑事制裁的严厉性,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把握失当,超越了刑法的既定边界,就可能对公民与法人的私权造成侵害,从而偏离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初衷。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不能仅以行为犯理论定罪处罚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如何看待减刑假释的“变更率”
减刑假释“变更率”是指人民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案件作出变更减刑幅度或者不准予假释的案件比例。2014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中要求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如果 “变更率”过高,不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开展监管工作;“变更率”过低,则法院有沦为“橡皮图章”之嫌。那么,“变更率”是如何产生的,如何看待和解决“变更率”的问题呢?
浅议遗弃罪刑法规制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扶养行为逐步走向社会化,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现象明显增多,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往往不再局限于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之间,遗弃罪的本质也不仅仅是对扶养义务之违反,更多的是对生命之法益的威胁,这就导致了理论界对“扶养义务” 的解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如何通过法律的约束使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应依法重新理解和定位我国遗弃罪的主体范围,不断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从遗弃罪的概念及其保护法益、犯罪要件的构成、罪行认定与处罚以及相关案件的反思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全文共6100多字)
以下正文:
近年来,随着扶养行为逐步走向社会化,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现象明显增多,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往往不再局限于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之间,遗弃罪的本质也不仅仅是对扶养义务之违反,更多的是对生命之法益的威胁,这就导致了理论界对“扶养义务” 的解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如何通过法律的约束使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应依法重新理解和定位我国遗弃罪的主体范围,不断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从遗弃罪的概念及其保护法益、犯罪要件的构成、罪行认定与处罚以及相关案件的反思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全文共6100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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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摘要】: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制衡结果,是追求民主与尊重人权的目标,同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是人类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保障人权;罪行法定;类推解释。
任何事物都有它独特的发展历程,类推解释经历了欧洲封建司法擅断时期肆意类推到启蒙时期完全禁止一切类推
【关键词】:保障人权;罪行法定;类推解释。
任何事物都有它独特的发展历程,类推解释经历了欧洲封建司法擅断时期肆意类推到启蒙时期完全禁止一切类推
浅谈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之构建
弗兰西斯•培根所言: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10 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错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是无法估算和衡量的。长此以往,人们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