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北京市延庆县某村新农村供水工程完成后,施工方承诺保质期为一年。2012年春节前后,为解决该村部分村民的用水问题,北京市延庆县某镇指定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某负责本村供水工程的修复工作。2012年夏秋季节,被告人刘某组织实施完成了该项修复工程。2012年年底,该村为支付上述修复供水工程的欠款及解决本村其它开支问题,向镇政府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承诺以今后上级政府拨付的新农村建设资金抵偿借款。
2010年北京市延庆县某村新农村供水工程完成后,施工方承诺保质期为一年。2012年春节前后,为解决该村部分村民的用水问题,北京市延庆县某镇指定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某负责本村供水工程的修复工作。2012年夏秋季节,被告人刘某组织实施完成了该项修复工程。2012年年底,该村为支付上述修复供水工程的欠款及解决本村其它开支问题,向镇政府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承诺以今后上级政府拨付的新农村建设资金抵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