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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完善死刑二审开庭保障机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死刑案件全面实行二审开庭,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不仅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考验,也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一次严峻挑战。如何更好地保障死刑二审开庭是各级警队面临和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关键词】死刑二审开庭
司法警察  保障
一、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及庭审保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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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犯罪的本质

【摘要】犯罪的本质历来是一个备受瞩目且备受争议的课题,如何界定犯罪的本质对认定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重要意义。当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主要集中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间进行,而在我国社会危害性说仍是通说,但是其地位已经岌岌可危。本文作者提倡以二元的规范违反说来界定犯罪的本质更加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犯罪本质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二元
犯罪的本质历来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形形色色,莫衷一是。以至于有学者得出犯罪的是指不可描述的悲观结论。[1]
一、犯罪本质学说
总结中外刑法理论,犯罪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权利侵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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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划清的三种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实务中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注意划清以下三种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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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正当性

【摘要】:刑事和解,又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与“恢复性司法”的目的相类似。笔者从下面的案例入手,从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对比、我国刑法的目的分析了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进而提出了交通肇事罪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应有明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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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颁布,第384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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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口供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为根治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务中真正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甚少。究其原因,主要因中国缺失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证明制度体系,尤其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实施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不明,排除规则的适用无从下手,使该规则形同虚设。本文以刑事诉讼中一般证据规则为起点,论述非法口供排除中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提出口供证据排除作为程序性裁判有其独特的内容,其证明责任分配既以一般实体裁判的证据规则为基础,又有其特殊性,应适用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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