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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区分之我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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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间一方自杀配偶的法律责任再思考

夫妻间一方自杀,对方未曾及时解救,是否需负刑事责任?此问题在1996年发生的因夫妻发生争吵,结果导致妻子自杀的被告人宋福祥案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众多的刑法学者从法学理论的各个领域、各个角度、各个层面,论证了该案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可以说,类似的案例以有罪论处是一个较为长期地为刑法学界、司法实践和社会成员认可的结论和观念。笔者近日从江苏法制报上读到一则“丈夫自杀妻不救,换来八年牢狱日”的法制新闻,又一次证实了该结论的不容置疑。可笔者经过对此问题的追问和反思之后,却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这种有罪判决并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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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公有房屋行为的性质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一些地方或部门的职权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多占公房,同时还想方设法多享受房改政策,这种现象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而从各地对陆续暴露出的此类问题的处理情况来看,往往都是对当事人以违纪论处,只是要求当事人交出多占住房,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了事。如山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共产党员在清房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对个人违反规定多占、多购住房,在清房中拒不纠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①。这种“从轻发落”的政策,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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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及与类似罪名的区别

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新增设的罪名,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方面罪名之一,它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在现行刑法中,聚众斗殴罪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从原流氓罪中分解而来,其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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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零口供案件的定罪证据规则

“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对“零口供”被告人可以定罪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褒扬为办案人员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但目前司法实务对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判定缺少证据规则,随意性较大,迫切需要相应的刑事证据理论予以指导。
一、“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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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存在不同的主张。
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
二是折算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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